南京刑事律師詳解制作、提交《不予批準逮捕意見書》的要點
發(fā)表時間:2017-09-27 19:43:54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2393次辯護刑事律師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提出法律意見。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以書面形式提出《不予批準逮捕意見書》。在制作和提交《不予批準逮捕意見書》時,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應當掌握以下要點:
主要從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害性、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實體和程序方面的內容撰寫,格式具體如下:
(1)首部:標題為“關于×××涉嫌×××罪不予批捕的意見書”,注明律所內部的案號[( 2016)亞律刑字第020號];(2)正文:抬頭稱呼×××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處),正文內容闡述具體的事實與理由,主要包含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害性、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實體和程序方面的內容;(3)尾部:注明辯護人、時間,若有相關證據(jù)材料,可以作為附件列明。
例如,關于X某涉嫌詐騙罪一案,南京刑事律師是以X某不符合逮捕條件、不具有逮捕必要性和社會危險性為由,申請對其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6條的規(guī)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shù)?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xiàn)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xiàn)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xiàn),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fā)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xiàn),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qū)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jiān)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7)不予羈押不致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同時,《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7條也明確規(guī)定,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建議偵查機關撤銷案件。
需要強調的是,是否具備社會危險性條件是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時考量的重要因素。2015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以下簡稱《規(guī)定》),《規(guī)定》強調,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同時移送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證據(jù);對于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jù)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應專門予以說明;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嚴格審查是否具備社會危險性條件,應當以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危險性相關證據(jù)為依據(jù),必要時可以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刑事律師意見等方式,核實相關證據(jù)。
《規(guī)定》還明確,依據(jù)在案證據(jù)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的,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jù),公安機關沒有補充移送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檢察院對于以無社會危險性不批準逮捕的,應當向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向被害人說明理由。對于社會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在作出不捕決定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做好處置預案。
因此,《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了逮捕的證據(jù)收集和審查認定,建立了對社會危險性的證明機制,確定了具體的判斷標準,詳細參見《規(guī)定》第5~9條之規(guī)定,現(xiàn)簡要列舉如下:
第一,可能實施新罪(如系多次、連續(xù)、流竄作案;有證據(jù)或跡象表明案發(fā)前或者案發(fā)后正在策劃、組織或預備實施新的犯罪;揚言實施新的犯罪;一年內曾因故意實施同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有吸毒、賭博等惡習)。
第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現(xiàn)實危險(有證據(jù)或跡象表明嫌疑人案發(fā)前或后正在策劃、組織或預備實施上述行為;曾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在危害國家安全、黑惡勢力、恐怖活動、毒品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積極參與的;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
第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有證據(jù)或跡象表明歸案前已著手實施或歸案后企圖實施上述行為;曾經(jīng)或者企圖威逼、恐嚇、利誘、收買證人,干擾證人作證;同案嫌疑人或與其在事實上存在密切關聯(lián)的嫌疑人在逃、重要證據(jù)尚未收集到位;其他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作證或串供的)。
第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揚言或準備、策劃實施打擊報復;曾經(jīng)有過打擊報復行為;采取其他方式滋擾被害人等的正常生活)。
第五,企圖自殺或逃跑(如歸案前、后,曾揚言、預備、實施自殺、自殘行為;曾經(jīng)自殺、自殘或逃跑;曾經(jīng)以暴力、危險手段抗拒抓捕或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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