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員權利義務有哪些被拘留人的權利告知內容
發表時間:2026-02-12 09:41:3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29次為了規范拘留所的執法管理,保障被拘留人員的合法權利,維護拘留所監督管理秩序和安全,根據《拘留所條例》、《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之規定,拘留所應當在收拘被拘留人時告知其在拘留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
一、被拘留人以法享有的權利
1、入所時應當由醫生進行健康體查,患病時及時獲得治療。
2、合法財物不受侵犯,非生活必需品由拘留所代為保管,出所時返還。
3、吃足規定的伙食標準,享有足夠的飲用水,民族飲食習慣應當得到尊重。
4、每日拘室外活動不少于2小時,保證必要的睡眠的時間。
5、人身權益受到保護,不受侮辱、體罰、虐待、毆打。
6、按照規定進行會見、通信,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
7、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親屬病危、死亡等特殊情況的,可以依法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8、享有檢舉、揭發、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行政拘留的權利,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9、不得強迫進行生產勞動。
10、享有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被拘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1、遵守拘留所規定。
2、服從拘留所民警管理。
3、認真反省自己的違法行為。
4、舉止文明。
5、遵守會見和通訊規定。
6、保持個人衛生。
7、不得損壞物品。
8、入所時主動告知健康狀況。
9、嚴禁交流傳授犯罪技倆。
10、其他義務。
三、被拘留人合法權利受到傷害時的投訴途徑
1、直接或者通過拘室內報警裝置向拘留所民警報告。
2、約見所領導。
3、通過律師、家屬向上級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反映。
4、向拘留所特邀監督員反映。
5、通過法律規定的其他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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