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被拘留人管控工作規范有哪些規定
發表時間:2026-02-12 11:03:5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87次拘留所重點被拘留人管控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加強對拘留所重點被拘留人的管控,最大程度地減少拘留所安全事故(事件)的發生,根據《拘留所條例》《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拘留所重點被拘留人管控為公安監管場所內部管理工作,本工作規范不得在任何法律文書中引用,不向外單位、個人公開。
第三條 拘留所重點被拘留人是指現實表現、案件性質、身份、健康狀況等存在安全風險要素,經拘留所評估拘留期間可能發生安全風險,需重點管控的被拘留人。
第四條 拘留所應當認真開展風險評估工作,確定列管重點被拘留人。
第五條 拘留期間有下列行為的被拘留人應當列為重點被拘留人:
(一)有跡象表明可能自殺、自傷、自殘、脫逃,或者已經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打架斗毆、侮辱他人,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三)不服處罰、抗拒管理,嚴重擾亂監管秩序,經教育不改正的;
(四)行為異常,疑似患有精神障礙疾病的;
(五)吸食、注射毒品和酒精依賴成癮,有明顯戒斷癥狀的;
(六)涉嫌違法犯罪,可能被決定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作其他處理的;
(七)身份和案情特殊敏感,新聞媒體等社會輿論關注度高的;
(八)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及時治療的,患有心腦血管疾病、重型糖尿病等較嚴重慢性病,拘留期間需持續治療的;
(九)家庭或者個人遭遇重大變故或背負巨額債務等,情緒不穩定,波動較大的;
(十)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拘留所應當科學合理安排勤務模式,設置專職管教、實行主協管制度,防止對重點被拘留人管控脫節。
第七條 拘留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單人拘室,對不實行單獨拘押可能危害拘留所安全的重點被拘留人實行單獨拘押。單人拘室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安裝安全玻璃;
(2)室內無存在安全隱患的懸掛點;
(3)室內墻面2.5米以下墻裙采用軟性材料包裝且防火,2.5米以上作吸音處理;
(4)床鋪、洗漱、便池、照明等設施參照看守所單獨關押監室有關要求設置。
第八條 拘留所應當制定重點被拘留人管控方案,視情采取以下管控工作措施:
(一)教育疏導。綜合運用多種教育措施加強對重點被拘留人教育,對于心理問題嚴重的,及時進行心理疏導和干預,對于符合社會矛盾化解條件的,及時啟動社會矛盾化解機制。
(二)包夾管理。安排具有一定觀察識別能力、服從管教的被拘留人進行雙人包夾管理,密切掌握重點被拘留人行為和思想動態。
(三)實施嚴管。實行比較嚴格的管理教育措施,禁止參加集體活動,適當限制拘室外活動和通信、會見等活動。
(四)警械約束。對情緒暴躁、行為異常、拒不服從管理的重點被拘留人可使用制式手銬、約束帶等約束性警械。危及監所安全的情形已消除的,應當及時中止約束措施。
(五)單獨拘押。經拘留所所長審批,對重點被拘留人可以實行單獨拘押。單獨拘押應當在單人拘室執行。對單獨拘押的被拘留人應當實行監控定屏觀察,加強談話教育、心理疏導和醫生巡診。
第九條 拘留所所長為重點被拘留人管控工作第一責任人,日常管理中各崗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實行動態管理。
(一)領導崗位。所長負責重點被拘留人管控工作的組織實施,建立本所重點被拘留人管控工作機制,組織研究管控措施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值班所領導負責當班重點被拘留人列管以及管控工作的整體部署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并處置重點被拘留人管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各崗位之間工作無縫對接。
(二)收拘崗位。收拘民警與送拘單位溝通了解被拘留人案情和思想動態等情況,對新入所被拘留人進行初步風險評估,將擬列管重點被拘留人信息報告值班所領導,并通報其他崗位民警。
(三)管教崗位。管教民警負責重點被拘留人的評估認定和日常管理。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時內進行首次評估,確定重點被拘留人,制定管控措施,報所領導審批。日常管理中,根據所情動態,每日篩選重點被拘留人。落實管控措施,對列管情形消失的,及時提出變更措施。
(四)巡控崗位。監控巡視民警對重點被拘留人應當24小時定屏監控,重點巡視,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五)醫療崗位。醫務人員應當加強對重點被拘留人的巡診檢查,對被使用約束性警械的重點被拘留人身體檢查每日不少于2次。醫務工作中發現其他應當列管的重點被拘留人及時報告。
第十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監所管理局關于印發《拘留所重點被拘留人管控工作規范》的通知 (2018年7月17日 公監管〔2018〕2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監管總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監管總隊:
為加強對拘留所重點被拘留人的管控,減少安全事故(事件)的發生,確保拘留所安全穩定,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制定了《拘留所重點被拘留人管控工作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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