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缺席審判上訴和抗訴條款
發表時間:2026-02-07 15:17:3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44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又稱為“聶樹斌條款”,這一條規定刑事判決書不但要發給辯護人、被告人,而且還要發給被告人的近親屬。
聶樹斌用生命換來的這一法條,許多公民不知,甚至法官也不知,開庭宣判還是只將判決書發給辯護人、被告人。
在笫294條誕生之前,刑事判決書是不發給近親屬的,導致近親屬中的明白人根本不知判決書的內容,明明是冤假錯案也不知道上訴。
這個主要是厭訟、惡訟的心理在作怪,誰一犯罪,親屬和社會不是爭著為他辯護,而是爭著和他劃清界限,這是喪失人性的行為,導致東大根本上沒有辯護文化和習慣,否定辯護制度。
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判決書的送達。這是為了讓被告人、被告人的近親屬、辯護人及時知道案件已經判決和具體的判決結果。
二是被告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不服判決的上訴,以及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的上訴。
三是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規定上訴既是對被告人權利的保障,也是被告人權利的有效救濟渠道,可以使不服判決的相關人員獲得法律救濟的機會,讓確有錯誤的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前得到及時的糾正。
同時,相應規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也有利于人民檢察院發揮訴訟主體作用,保證辦案質量和司法公正。
第二百九十四條條款解讀
本條共分二款,第一款是判決書的送達以及不服判決的上訴的規定。
一、關于判決書的送達
判決書的送達具有重要法律意義。
一是,判決書的送達是實現審判結果的必然要求。
二是,判決書的送達可以保障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的知情權及后續的相關權利,法定期限內送達判決書可以讓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及時知道案件已經判決和判決結果的情況,有助于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提出上訴或者依法行使其他訴訟權利。
三是,判決書的送達也是判決生效的程序法上的條件。
判決書的送達對象,包括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比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范圍更廣泛。根據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判決書應當送達到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根據本條規定,判決書除了要送達到上述對象外,還需要送達到被告人的近親屬,這是因為這里的被告人在境外,可能需要由近親屬幫助其行使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里的“近親屬”的范圍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關于不服判決的上訴
兩審終審制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一項重要制度。根據這一制度,在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審判終結,判決和裁定才發生法律效力。
具體講,審判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和裁定有錯誤提出抗訴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應當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限內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也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作為缺席審判這一特別程序,本條專門賦予了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不經被告人同意的獨立的上訴權。
這是因為被告人死亡或者在境外,賦予其近親屬獨立的上訴權,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的實現。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普通案件上訴程序的規定,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后,可以提出上訴。
本條也是基于上述原因,還特別規定,辯護人經被告人的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這部分主體的其中之一提出上訴的,就會啟動二審程序。
第二款是關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這里規定的“確有錯誤”,通常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存在著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定案的證據不確實、充分;適用法律不當,定罪有錯誤;處刑不當,量刑過輕或者過重;審判程序嚴重違法;原判決、裁定是審判人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結果等情形的。
這種“確有錯誤”不論是減輕了被告人的罪責,還是加重了被告人的罪責,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利也有責任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在本條的理解適用中,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本條對如何提出上訴、抗訴,接受上訴、抗訴的人民法院如何進行處理,以及如何審理上訴、抗訴案件都未作具體規定,具體做法和要求依照刑事訴訟法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抗訴以及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如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理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和抗訴范圍的限制。對于缺席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范圍也不應限于上訴或者抗訴的范圍。
第二,本條所說的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
對于生效判決的抗訴,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即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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