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情況有哪些?
發表時間:2026-01-16 09:35:0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1次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
(一)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適宜繼續羈押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撫養人;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五)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六)案件事實、情節或者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七)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八)存在其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羈押強制措施不當情形,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做好跟蹤幫教、感化挽救工作,發現對未成年在押人員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依法作出釋放或者變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逮捕后的必要性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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