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律師辯護專業知識大全
發表時間:2024-12-25 09:08:0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86次《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律師專業解讀
侵占罪是刑法所有自訴案件中唯一絕對親告罪。目前還沒有司法解釋明確侵占罪的立案標準,對此罪立案標準實踐中爭議很大。
刑法理論通說認為,《刑法》侵占罪中的占有情形判斷中,行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種封緘的包裝物時,并非當然同時占有封緘物內的財物,即在此種情形下,占有封緘物內的財物成立盜竊罪,占有封緘物成立侵占罪。
因為封緘物內的財物由于加封的手段而具有秘密性,因而對其占有是一種秘密手段,而非公然侵占。也有觀點認為,侵占封緘物內財物定盜竊,侵占整個封緘物定侵占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因為侵占整個封緘物具有公然性,且本身有法定的管理控制關系,易于查處,也是符合侵占罪的構成的;而侵占封緘物內財物是秘密隱蔽的,不易發現,不利于打擊犯罪。分別定罪是符合封緘物理論的。在實踐中,常見于侵占集裝箱內的財物案件。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P1266頁:成立脫離占有物侵占的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據為己有。本來是他人占有的財物,但行為人誤以為是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該財物的,屬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只能認定為侵占罪。
判斷財物由誰占有、是否脫離占有,是判斷行為成立侵占罪還是盜竊罪的關鍵。如,幫他人照看房屋的人,并沒有占有房屋與房屋內的財物,其將他人房屋內的財物據為己有的,應認定為盜竊罪,而非侵占罪。
1、借名存款”中名義存款人通過掛失將賬戶內數額巨大資金占為己有行為的定性:名義存款人在侵占他人財物之前已通過代為保管的方式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財物,后通過掛失方式將數額巨大的涉案資金占為己有,且拒不退還的,其行為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依法以侵占罪定罪處罰。
2、借出銀行卡后不愿意繼續出借,進而通過掛失方式取走卡內資金行為的定性:借出銀行卡后,不愿意繼續出借遂將銀行卡掛失并凍結卡內資金,實際系對存款人資金的持有,構成“代為保管”他人資金。
3、出賣銀行卡后又將銀行卡掛失把卡內錢取走行為應定性為盜竊罪:出賣銀行卡雖不符合法律規定,但其主觀上已放棄該卡的使用權,客觀上已將該銀行卡的實際支配、控制權讓與買卡人,卡內資金及資金進出流向均不受其控制,且資金未交由其保管,其雖隨時可以掛失、補辦,但卡內錢的所有權并不因此發生移轉,不屬于其所有。被告人將銀行卡出賣后另起犯意,其將卡內錢取出的行為雖客觀致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予以轉移,但其目的不是幫助犯罪分子掩飾、隱匿贓款,而系欲占有該錢款。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以秘密轉移的方式占有他人財產,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4、雇員利用職務之便將個體工商戶的財產非法占為己有的如何定性:在刑法意義上,個體工商戶是實質的個人,而不是企業或單位。所以,個體工商戶所聘的雇員、幫工、學徒,無論其稱謂如何,均不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張某某作為個體工商戶戶主朱某1所雇傭的司機,受托負責將戶主所有的貨物運交他人,這種雇傭委托關系,使雙方就所交運的貨物已形成一種實質意義上的代為保管關系,非法占有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而逃匿,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侵犯了個體工商戶朱某1的財產所有權,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構成。
騙得財物保管權后秘密竊取代為保管的財物的行為如何處理: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構成侵占罪。這里的“保管”必須是合法的,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關系,或者根據事實上的管理以及習慣而成立的委托、信任關系所擁有的對他人財物的持有、管理。這是構成侵占罪的前提條件。
侵占罪與盜竊罪雖同為財產性犯罪,且在犯罪構成要件上也有相同或相近之處,但兩罪仍然明顯存在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侵占罪的對象是特定的,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盜竊罪的對象則是不特定的,包括一切公私財物,但一般限于動產及不動產上可以分離的部分。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侵占罪表現為行為人將合法持有的財物變為非法占有。對財物的所有人來說,其明知其財物是被誰非法占有。因此,法律規定侵占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拒不退還”這一情節的,才構成犯罪,并且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而盜竊罪,行為人是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對財物所有人而言,往往不知道其財物被誰非法占有,一般不可能要求行為人退還,即使知道被某一行為人非法占有,通常也難以要求行為人退還。
3.非法占有目的產生的時間不同。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產生于合法占有行為之后;而盜竊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則產生于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前。
(2020年)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
第十六條 搶劫罪、搶奪罪、詐騙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詐勒索罪等侵犯財產罪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被盜財物價格認定,是指價格認定機構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提出機關”)辦理的涉嫌盜竊罪案件中無被盜財物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時,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為。
第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要求提出機關提供必要、完整、準確的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和價格認定必需的相關材料。提出機關對上述文書、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上應當載明價格認定機構名稱,價格認定目的,被盜財物名稱、數量、規格型號、真偽質量檢測證明,價格內涵(被盜財物所處不同環節、區域及其他特定情況的價格限定),價格認定基準日,提出機關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提供材料名稱和份數,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內容。如,農產品的價格內涵包括生長周期(芽、花、果等)、生命周期(種、芽、苗、初果、盛果、衰老、死亡等)、流通環節(產品收購、儲運、批發、零售等)等環節的價格;工業品的價格內涵包括生產過程(在產品、產成品等)、流通過程(出廠、儲運、總經銷、分銷、批發、零售)、回收過程等環節的價格。
第五條 被盜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滅失狀況進行價格認定:
(一)實物因揮霍、丟棄、隱匿、毀壞、發回等原因導致提出機關無法提供的;
(二)查驗日或者勘驗日實物狀況和基準日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確定基準日實物狀況的;
(三)無法確定基準日實物狀況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被盜財物滅失的,除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要求提出機關在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中明確被盜財物具體購置時間(啟用時間)、購置價格;在基準日的實物狀況,包括新舊程度、使用情況(使用強度、使用環境、是否正常使用)、維護保養情況、鮮活程度等;成分、含量、保質期限、質量等級、是否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等影響價格的因素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一)被盜財物為人民幣、外幣、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以及其他提出機關可以直接確認價格的財物;
(二)被盜財物為國有館藏文物,珍貴、瀕危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穢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核材料等不以價格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物品;
(三)被盜財物已經滅失,且不能通過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準確反映其名稱、數量、規格型號、真偽質量、實物狀況等影響價格重要因素的。
第八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根據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內容進行實物查驗或者勘驗。
(一)被盜財物為工業品的,應當對品名、規格型號、制造廠家、出廠日期、購置日期、技術指標、質量等級、保質期限、外形尺寸、數量(重量)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并確認其基準日的狀態;應當根據磨損程度、損壞程度、維護保養狀況、物理形狀變化、操控性能、配置狀況、功能適用狀況等因素,確定成新率;
(二)被盜財物為農產品的,屬于種植產品,應當對立地條件、栽培面積、品種、生長勢、生長周期具體時段、生長發育階段、正常產量、品質、成品率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屬于養殖產品,應當對種類、品系、養殖條件、面積、規模、用途、出欄率、產品周期、生長時間、生長發育階段、主產品和副產品正常產量、仔畜死亡率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
(三)被盜財物為書畫、文物、珠寶玉石等需要進行真偽、質量等檢測的,應當結合提出機關提供的真偽、質量檢測證明,對作者、創作年代、作品質量、歷史價值、規格尺寸、品相以及品牌、重量、材質、顏色、凈度等級、工藝水平和配件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
(四)進行查驗或者勘驗時,應當注意區別查驗日或者勘驗日與價格認定基準日時實物狀況可能存在的差異。
第九條 被盜財物已經滅失,無法進行實物查驗或者勘驗時,對于該財物屬于某設備(設施)的組成部分的,可對設備(設施)剩余部分進行查驗或者勘驗,結合查驗或者勘驗情況確定被盜財物狀況。
第十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提出機關,由其修改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補充材料或者對相關情況予以書面確認。必要時,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中止或者終止價格認定。
(一)查驗或者勘驗的實物與提出機關提供材料不符的;
(二)被盜財物已經滅失,以及查驗或者勘驗日實物狀態與價格認定基準日相比發生重大變化,提出機關不能確定價格認定基準日實物狀態的;
(三)提出機關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質量、技術、真偽等檢測報告或者鑒定意見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機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能達到價格認定基本要求的。
第十一條 被盜財物價格認定一般采取市場法、成本法、專家咨詢法等方法。
根據價格認定目的、被盜財物類別、狀態、價格內涵、可以采集的數據和信息資料情況等因素,選擇一種或者幾種價格認定方法。采用多種認定方法時,應當綜合考慮不同方法的測算思路和參數來源,分析每種方法對應結果的合理性,最終確定價格認定結論。
第十二條 具備充分發育的交易市場,能夠搜集相關交易實例和正常價格信息的,應當優先選用市場法。
在價格認定過程中,應當選擇可以修正調整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實例作為參照;相關因素調整時,單項因素修正一般不應超過20%,綜合修正一般不應超過30%。
第十三條 具備可以采用的成本資料,能夠取得被盜財物重置價格和實體性、功能性、經濟性貶值或者成新率等指標的,可以采用成本法。
查驗或者勘驗確定的成新率與通過年限測算的成新率有差異時,應當綜合分析確定成新率。接近經濟使用年限上限,或者雖然超過經濟使用年限但尚能正常使用的,成新率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被盜財物屬性特殊、專業性強,難以采用市場法和成本法進行價格認定時,可以采用專家咨詢法。
在運用市場法和成本法過程中咨詢有關專家的,不屬于專家咨詢法。
第十五條 被盜財物價格認定一般按照市場價值標準,根據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內容和調查掌握的資料情況進行測算:
(一)生產領域的產品,產成品按照出廠價計算;在產品按完工程度比照產品的出廠價格折算;自制生產資料按照生產企業的合理生產成本測算;
(二)流通領域的商品,按照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載明的價格內涵,按照相同或者近似的同類商品的中等價格測算。其中:
1.專供外銷商品,國內無銷售的,按照離岸價測算;
2.進口商品,國內市場可以采集到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按照該價格計算;無法采集國內市場價格但是可以采集到國外市場相應價格的,按照國外價格考慮基準日匯率及各項進口稅費測算;國內外均無法采集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可以通過比較質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綜合推算。
(三)農產品,根據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載明的價格內涵,按照同類同等級產品的中等價格測算;
(四)珠寶玉石和貴金屬制品,根據工藝、品質、品牌等,按照與其相當的經銷商店或者專業市場的中等價格測算;無銷售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者專家咨詢法測算,不考慮新舊因素;
(五)民間收藏的文物,按照國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場的中等價格或者文物拍賣企業的拍賣價格,結合專家咨詢意見測算;
(六)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照市場銷售價格測算;無銷售的,根據原始銷售金額、發行數量、發行年代、品相和近似的收藏品、紀念品市場行情,結合專家咨詢意見測算;
(七)特殊用途的專用物品,根據相關機構、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專家提供的同類物品價格進行測算;
(八)殘次品,有使用價值的,比照合格品價格折算;廢品或者不具備原有使用價值但是可以回收利用的物品,可以按照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的收購價格測算;既無殘值又無使用價值、無法回收利用的,認定其價格為零;
(九)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被盜財物,按照規定的報廢價格計算。
(十)被盜財物是偽劣商品或者侵犯知識產權商品時,按照其實際價值認定。
(2018年)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七十七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占、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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